在考试工作中,对考生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参照《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等文件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三、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单元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二条(一)、(二)、(六)、(八)、(九)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有第二条(三)、(四)、(五)、(七)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相应类别考试的资格。
四、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考试工作,并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多数雷同卷的;
(六)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监考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在对考生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现场处理时,由各考点监考人员参照本处理办法执行,考试结束后由考点集中报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备案。考生申诉的救济渠道为卫生厅科教处。
六、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考点作出处理,巡考人员进行书面记录,送交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办公室备案,集中反馈给卫生厅科教处。工作人员申诉的救济渠道为卫生厅科教处。